来源:互联网新闻 时间:2020-04-29 19:06
今年3月,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海清在学校被室友滕某杀害,此后滕某的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其有抑郁症,案发当天行为被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0月22日,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从成都市检察院得知,芦海清被害一案已经移交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受害人家属律师陈逢逢表示,下周,受害人家属准备向法院申请对滕某的精神状况做重新鉴定。
【此前报道】
3月27日深夜,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芦某在宿舍楼学习室内被其室友滕某杀害。与二人同一栋宿舍楼的一位学生透露这件事的起因不只是唱歌吵一架,“两人之前就有矛盾”。之后滕某母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滕某中学时代曾两次割腕自杀,但“为了孩子名誉”,在入学时并未告知校方。
5月4日11时,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受害者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拿到了嫌疑人滕某的精神病学鉴定结果。该鉴定意见显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拿到鉴定书的同时,芦海强及其代理律师陈逢逢当场要求查看完整的司法精神鉴定报告,希望看到评定的具体依据,但被办案单位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以“仍在侦查阶段”为由拒绝。办案单位称,该鉴定结果由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独立提供。
根据刑法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成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